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局在9月24日推出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称,中国“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外国企业在华创新提供了“有效保障”。白皮书甚至还引用一些数据,比如:过去十年间中国使用外国技术支付的专利授权和使用费增长4倍,2017年为286亿美元,排名全球第四,其中为本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技术支付费用的规模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的美国专家表示,当局没有讲述完整的故事。“如果这是对美国公司有意义、同时中国也觉得这是件有价值的东西,(在中国)它就很难得到公平的裁决。”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与技术中心主任Mark Cohen告诉财经电视台CNBC。
Cohen曾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担任知识产权官员四年,他列举了一长串备受瞩目的在华外企诉讼案件,其中包括美国美光科技以及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的两起败诉案。
美光原是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中的原告,但在中国却被意外反转成为被告,随后被中共法院裁决侵权行为成立、禁止美光在中国销售部分产品;而法国施耐德公司被中共法院判决侵权,并被判罚赔偿4,500万美元,这是迄今中国涉外知识产权裁决中最大的一笔罚款。
中数据统计很容易让外行人上当,若单独看数据表面,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成功率,在专利权案件中,中共官方公布的数据是,约80%的外国公司诉讼案都取得了胜诉,而外国公司占中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比重还不到2%。
这给外界一种假象,貌似中当局对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案额外“开恩”,美国政府是不讲道理、美国公司得了便宜还卖乖。
Cohen说,中的指标让许多人误以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保护,但实际上如果真涉及“核心”知识产权问题,情况就会变得含糊不清,中当局的其它指标也是如此。
他表示,“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上面临的主要问题跟其它贸易领域不同,因为中国有一个截然不同的、注重国家主导和国家控制的体系。”
美国经济学家Thomas Hout和Pankaj Ghemawat也调查过在华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论文发表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在华跨国公司工作的高管私下承认,对强制技术转让(在中国)提出正式投诉或提起诉讼通常没有丝毫好处”,他们写道。
换句话说,如果外国公司作为当事人都认为中法律无用,中官方所谓胜诉成功率含的水分可想而知。
外界认为,中这40年是引入了许多与经济和商业相关的西方法律概念,包括知识产权;尤其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法律引用,但有了法律不代表就有了法治。
“法律框架在那儿,但如何实施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才是问题所在”,Eversheds Sutherland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区知识产权主管Cedric Lam表示。
Lam认为,中国缺乏执法是一种对法律的削减。其次,即便法官的素质可能提高了,但别忘了他们的工资是地方政府支付。
知识产权的保护比有形产权更复杂,一方面对法官和执法水平以及行政保护的方案设计有很高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改革配套。
相对于美国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做法既不公平,更一度成为当局滥用的橡皮图章。
在深圳从事知识产权逾10年的中国网民也说:“(我)自己去复审委打过至少四次诉讼,我的感觉是复审委的判决准确度竟然比不上扔硬币!”
他说,一个连杀人放火的案件都不能保证公平的司法体系,希望能够保护知识产权,简直是“纸上谈兵”。
下面以反垄断法为例,介绍中法律既没有参考欧美施行的反托拉斯法中内容,更采用了世上罕见的破坏法治做法。
华盛顿科技信息和创新基金会(ITIF)主席Robert Atkinson表示,美国科技公司高通就是最好的反驳中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子。该智库长期跟踪在华外企的知识产权案例,是美国排名第一的科技智库。
高通7月底宣布放弃收购恩智浦公司,该并购案因市值大(约440亿美元)、历时长、监管范围广,受到全球关注。在此之前,已有7个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欧盟通过了此并购案,但唯独中官方在多次表面研究、实际阻挠的非正常做法下,让高通最终决定放弃收购。
因中此举在川普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对华关税后,加上美国刚刚放生中国通讯巨头中兴通讯,高通并购流产让美国政商界相当震怒。
据参与高通与中官方讨论的两位消息人士透露,中市场监管机构设定了不可能达到的条件,包括要求总部位于圣地亚哥的芯片制造商高通抛售大部分恩智浦的专利技术,这是破坏该笔交易的关键原因之一。
再往前看,高通也曾是被中国法院用违反反垄断规则直接惩罚的对象。Atkinson表示,中不仅要求高通支付过高的罚款,还要求它将技术许可以折扣价转让给中国公司,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其它国家这样做。
而ITIF的另一份报告也指出,中宣布的反垄断法目的是将企业合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称作是“垄断”,随后滥用司法,并据此向在华外企收取基于市场的知识产权许可费。
报告指,中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决定的橡皮图章,让外国公司别无选择、只能遵守。通常外企被迫支付大量罚金后,改变业务条款,要么决定卖更少的产品给中国人,要么只能转让更多知识产权和技术给中资公司。
华盛顿智库美国企业研究所(AEI)的中国问题专家Derek Scissors表示,中国政府一直与中国公司“手拉手合作”,这已经成为标准做法。
他说,由于中国政府与国家商业之间的依存关系,中认为凡是对中国企业有利的、对中国家安全就可以网开一面,甚至使用军事或情报部门监视外国私人公司也完全可以接受。
中国没有像正常国家那样,政府和商业利益之间有明显的分割界限。 Scissors表示,美国将国家和经济安全视为独立领域,政府不会出手帮助美国企业或对外国商业竞争对手做出伤害的举动,美国也不存在这种行为激励甚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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