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这段听上去非常拗口的法律解释,通俗来讲就是:“哪怕你不在我这里,但只要你的行为与我有最低联系,我也能够管你。”
通常来说,法律管辖的是国家境内的人和公司,组织等。但美国管的不只这些,这里列一下
1、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2、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
3、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活动的个人或实体。
4、跟美国有最低联系的人或实体。
前三类都很好理解,只要是美国的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美国经营的企业都会受到美国法律管理。
但最屌的是第四类,美国为什么可以管辖外国人呢?根据美国法律的定义,任何外国人,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满足了“最低联系”, 只要使用了美国的商品,不论实物还是服务,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那这个最低联系该怎么理解呢,简单讲就是所有跟美国有联系的货物(实物商品)和服务(非实物商品)
货物包含
在美国境内的商品(包括途经美国的商品)
在美国制造的商品(不管商品在哪里)
包含美国部件和软件的商品
使用美国技术、软件和服务生产的商品等
服务包含(不限于以下几项)
使用美国的电信服务,比如语音(就是通话)、数据(发消息和邮件等)
使用美国的网络服务,比如google、facebook、twitter等
使用美国的金融服务,比如银行支付、转账等
也就是说,只要你使用了美国的货物和服务,根据美国法律,他都有权管辖
鉴于美国商品使用的广泛性,可以说美国的触手无所不在
至于大家说的协议什么的,不过是美国法律的体现
就算没有什么协议,也不妨碍美国的管辖
那美国法律为什么这么屌又能执行下去,甚至还能指使他国动用国家机器抓人并送到美国?
那是因为他强大,毕竟真理就在大炮射程范围内。
没有强大的实力做支撑,这些法律不过就是废纸
美国对这些该不该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是否合理,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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