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住,就是强行忍住了,哈哈,
阿拉发现,国人有个什么问题,第一就是轻信,特容易轻信,人家说啥他都信,轻信以后还特乐观,但乐观的时间很短,因为现实会立即过来抽大嘴巴,一抽,忍不住,号啕大哭,哈哈,阿拉说过,我20多岁信共产主义,千真万确,你想,有20年时间爷还玩不出个主义来?不可能的,肯定会有,晚也晚不了3-5年,哈哈,不会很晚,
到时候,没有,真的没有,哈哈,阿拉也没有失望,因为阿拉自己啥都有,主义不主义也无所谓,阿拉没有嚎啕,哈哈,
有时谈技术,有人特信许多东西,比如哪个东西完全自主了,阿拉有时会说漏了嘴,说,那是引进10多个鸟与小鼻子共同弄的,哈哈,你上当了吧?哈哈,
不信?不信过来看看资料,小鼻子名字都有,哈哈,你那么信的家伙,看完,应该沉默不语,再不行,抽自己25个大嘴巴,哈哈,但不吭,啊哈,这类家伙不是,而是看到东西了,会破口大骂,哈哈,
阿拉一直不理解这个民情,瓦进城以后,搜拳哥,好多汉人就领着红毛去搜,还特热情,当年还给小鼻子送‘大伞’,哈哈,看得莫名其妙,你领着一搜,不是就杀掉了吗?赶紧让拳哥跑啊!哈,不,他就是喜欢看杀人,
李大人奏折就说‘瓦帅如何,如何说’,就是都按老瓦说的做了,哈哈,那是写给太后的奏折啊,而老太太看了,说‘可’,哈哈,
瓦说,清国行政官员抵抗的不能杀,因为那是他职责,就该抵抗,而非抵抗期间杀红毛的,就要杀掉,李说,可以,哈哈,瓦还安排必须有证人,哈哈,红毛虚伪吧,你再读,最坏的是意大利人与德国人,小鼻子特乖,哈哈,看不懂,八国商量就此瓜分了大清,只鸟一国说不行,其它都赞同,哈
阿拉一直不懂,国人怎么就那么喜欢放声大哭,为啥啊?你劝都劝不住,而没哭之前那个霎那,却不是这个态度,你看不到他即将要哭,而在笑,过一秒,突然就嚎啕了,哈哈,
国人喜欢信小道消息,消息是真,欢天喜地,消息错了,嗤地一声,因为消息错了而做错了,骂娘。回头再继续听小道消息,所谓口口相传
国人又信听到的看到的和自己猜到的,但只停在这一层,不深究不过脑,你说什么我就信什么 拳哥、宏伟、五毛这类只敢欺凌弱小...
刀枪不入的拳哥,声称要杀尽洋人,结果他们的战果基本以同胞为主,洋人基本以妇女儿童为主...
跑着大舢板的红色海洋,被弄死的也都是自己人,貌似叫他们红缨枪更合适——一辈子都给人当枪使...
到了五毛,比先烈跟前辈们更逊色了——只能像土鳖一样躲在键盘后面扬言可以为了什么抛头颅、洒热血,叫儿子去做芯片啥的,敲完就是给民族自信长城码了块砖... 如果是我是皇帝,明天就对鸟爷爷混。
课本从高中开始,此强制性中英文双语教学。
让国标领先。英标美标都是翻译中文的! changkongceyi 发表于 2019-7-14 19:22
拳哥、宏伟、五毛这类只敢欺凌弱小...
刀枪不入的拳哥,声称要杀尽洋人,结果他们的战果基本以同胞为主,洋 ...
所谓刀枪不入,只是上阵的都是下面愚昧的小民,他不上阵当然不会死咯
后面还不是被太后处理的一干二净
关于辛丑條約,最近才瞭解到,其實這個文件,連條約都算不上。我們先來看看南京條約的英文Treaty of Nanking,天津條約Treaty of Tientsin,馬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當然這個是跟日本人簽的,原文就是下関條約,英文只是翻譯),我們還可以看看北京條約Convention of Peking,我順便提一下,A convention is a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where there are not two parties rather many parties agreeing separately upon a certain course of action,說白了就是convention是一種特殊的Treaty,具體如何感興趣的話可以自己瞭解。但是我們的辛丑協議的英文是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通常簡稱Boxer Protocol。畢竟協議以法文版為準,我把法文也貼出來 protocole final pour le règlement des désordres de 1900 entre l'Autriche-Hongrie, la Belgique, la France, l'Allemagne, la Grande-Bretagne, l'Italie, le Japon, les Pays-Bas, la Russie, l'Espagne, les États-Unis et la Chine ,簡稱是Protocole de paix Boxer。法文的Protocole就是英文的Protocol,這應該是一目了然的。而Protocol實際上是協議,比如說我們最熟悉的TCP/IP協議(TCP/IP Protocols),另外我們很熟悉的國際互聯網公約,這個公約有兩部分,一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一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順帶提一下,簡稱裡的Boxer指的是義和團人士,拳擊手嘛。 首先,把辛丑協議中的protocol錯誤的翻譯成條約是大清政府幹的,它是不是刻意而為之,本人能力不足,無法求證了,因為很難找到當時的一些國際方面的協議,需要看下清政府當時在翻譯其他的一些protocol的時候是翻譯成條約還是協議。還希望論壇裡面的高人幫忙求證。
但是后面政府沿用這一錯誤的翻譯肯定是有意而為之的,甚至在學校期間教授這個辛丑協議時,也沒有教授條款中重要的內容,導致我們對於當時這個協議簽訂的原因或者是目的發生了根本性的曲解。 有兴趣的看看“条约原文”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複原官,以示昭雪。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二款
二、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
第六款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六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
甲、此四百五十兆係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匯兌金款市價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董事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麵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一層如後:
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即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西面圖上係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续..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佈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我們重點看看第一條,一般不管是協議還是條約,第一條都是非常重要的啊,第一條就分了兩款,一個是由國級官員帶隊針對一位德國人被害一事到德國去道歉,一個是在此人被害的地方為此事修紀念碑。這位被害人士是克萊門斯·馮·克林德男爵,是當時的德國駐華公使。就是現在所說的德國駐中國大使。第一條的內容就是針對這位外國大使在中國被義和團拳手戕害一事的。
第二條也分了兩款,第一款講的是懲處支持義和團暴行行為的官員和平反并追奨因為反對義和團暴行而受到不義懲處的官員,因為有的已經死了,比如庚子五忠。這其實當時談判最激烈的地方,各國在善后談判中不是一味要求賠償,更不是要求割地,而是要求追究煽動義和團排外的責任,追究德國公使、日本使館書記官、傳教士、教民等死亡原因和責任。而這個罪魁禍首非慈禧太后莫屬,可是人家是幕后教父,垂簾聽政,“沒有”實權,各國公使擬讓西太后歸政光緒,但遭到李鴻章的斷然拒絕。因為光緒才是皇帝啊,可是光緒并沒有煽動義和團。這一幕是不是特別熟悉,林鄭月娥說要送中,香港人反對中共破壞香港自治,中共說月娥才是香港特首,中共一直很尊重香港的自治,提出送中跟中共沒有關系阿。第二款講的是有暴亂的地方停止文武考試五年。本人一直沒想明白這第二款的意義何在,還請高人指點。
第三條講的是針對日本大使管的書記被義和團戕害一事,由部級的大官到日本去道歉。
第四條講的是針對在暴亂中全國各地被褻瀆以及挖掘的墳墓在當地建立紀念碑。為什麼要挖墳呢?因為清政府規定憑洋人的人頭可以領賞,一顆洋人頭賞銀50兩。那挖墳簡直就是零風險又不出力的收入啊。
這個協議主要針對的是義和團,儘管慈禧當年對十一國宣戰,但是地方卻抗命了,外省督撫中的頭腦清醒者,如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袁世凱等,看到亡國之禍就在眼前,遂發起“東南互保”,公開聲明在戰爭中保持中立。另外,十一國派到中國的軍隊屬於倉促成行的雜牌軍,而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大使以及基督教徒。而殘害這些被保護對象的雖然確有政府授命的政府軍,但是主要是義和團。清政府內部確實有支持以及縱容義和團的暴行,但是也有反對的。而且在後來的戰亂中確實有清軍和義和團開打的,比如武毅軍統帥聶士成,義和團在聶士成與聯軍對陣時從後面偷襲,最後聶中炮身亡。另外就是死於義和團刀下的中國基督教徒太多太多了。而保護中國境內的外國大使以及基督教都本來應該是清政府的責任及義務,所以清政府主要是瀆職了,所以各國政府不得不自派人員前來履行本應清政府履行的義務。所以各國最後並沒有把它定性位戰爭,是而更傾向於認定它是中國的內亂。
所以這個協議的背後確實是挺荒唐的。簡單總結一下就是,一幫謊稱自己有“神靈附體”、“刀槍不入”義和團人士到處濫殺中國基督教徒與洋人,這事上奏到中央,慈禧還真相信了這幫人的特異功能,於是允許義和團進入北京,並向十一國宣戰,然後首先對各國大使館發起猛烈攻擊。但最後,儘管國家動用了戰爭手段、正規軍傾全力攻打京城的外國使館,本應易如反掌,得手不過“一彈指間”,可是竟然久攻不克,最后以失敗告終。實在是讓人涕笑皆非。
最後希望看了本文的大家以後都改口叫辛丑協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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