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静回声 发表于 2019-11-10 21:45:04

试用期给上社保不是很正常的操作吗




卧槽,这百度一下很难吗,没换ID就发这帖了;P
其实所谓试用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劳动者的期限。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给对方一个相互选择的机会。但这并意味着试用期的员工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试用期与正式入职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正式入职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狐飞 发表于 2019-11-11 11:33:30

跪久了,起不来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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