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恨!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公布,保障企业家权益
解恨!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公布,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4月30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那些权利滥用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闻发布会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入“名录”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综合相关情况予以认定:
(1)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次以上;
(2)连续三年内,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
(3)连续三年内,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5件以上;
(4)一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3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讨要工程款5次以上的;
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即使未达到前款要求,当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会商一致同意,也可纳入“名录”。“名录” 每年调整一次,已纳入名单的人员如不再符合上述标准的,应从名单中移除。对纳入名录有异议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对纳入“名录”的劳动者所涉案件,南太湖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
(1)对外曝光。通过南太湖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名录”,及时通报到辖区内各劳动中介、人才市场、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2)从严审查。“名录”中的劳动者名单将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在劳动监察、仲裁、审判等环节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提醒办案人员从严审查。
(3)从严惩处。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强化法律关系甄别,一旦发现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从严惩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处理。
3、新闻发布会发布一个典型案例
李红芳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工资及补偿金,仅在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有22件,诉讼案件4件。同时,李红芳还多次向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此,李红芳成为第一个纳入“名录”的劳动者。
二、对于《意见》的思考
这些年来,遇到过不少“职场碰瓷”案件,有的员工两三年的时间里跟同一个用人单位发生十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争议标的少到100元,多则几万元,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全程走到底,司法资源的浪费有目共睹;有的员工两年时间换七八家公司,每家公司在职时间最短15天,最长4个月,每个公司至少打一个官司或者监察投诉,且全部胜诉,拿到的赔偿远远高于其正常工作收入,法律成为获利工具;签订劳动合同时伪造签名进而主张二倍工资的,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职场碰瓷”行为,不管是企业还是律师,或者仲裁、法院,都认为应当采取措施抵制这种现象。我曾经也向客户提出过,利用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系统内部的灰名单。就我所知,一些行业或者人力资源业内圈子里是有这种灰名单的,想必也是自发的抱团自救行为吧。
1、“职场碰瓷”产生的原因
解决问题,首先要去挖掘问题产生的原因,要从源头治理。“职场碰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2008年之后。究其原因,这些年来已经有很多讨论,已是老生常谈,归纳下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面的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双倍赔偿,在以付出劳动换取报酬之外提供了另一个盈利空间和渠道,诱发道德危机。劳动仲裁取消收费,法院诉讼5元、10元诉讼费,“职场碰瓷”者不需要考虑时间成本,也不会请律师打官司,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比新入行的年轻律师要强很多,所以“碰瓷”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是企业侥幸心理为“职场碰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10多年了,很多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成为“职场碰瓷”者寻找的目标。
三是行政执法和仲裁司法中,为了定纷止争,倾斜保护没有把握好尺度,进一步诱发了模仿和重复。
除了上面说的原因之外,也不排除一些另类的、特殊的情况,比如我们曾经代理一个企业与同一个员工的十几个争议案件,员工称他是为了学习才打官司,仲裁庭和法庭就是免费学校,企业为解决诉讼聘请了优秀的律师,等于花钱为他请老师,多年诉讼期间,对我们始终尊敬有加。后来他果然学有所成。
2、对《意见》的疑问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制权利滥用的行为,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当前疫情环境下,对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可以说,这是在“职场碰瓷”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将不诚信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细究之下,也有一些疑问:
其一,《意见》发布主体是否恰当。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审理争议、裁决纠纷,建立和发布“名录”是否属于属于劳动仲裁、审判以及劳动监察的职能范围?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我们知道,对于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对于用人单位社保违规行为,可以纳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这是人社部等28个政府部门对于社保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这28个部门不包括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社会管理职能。《意见》所规定的“名录”显然与上述名单都不同,上述名单都是直接针对具体的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名录”中的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很多是道德层面的,钻法律空子,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但却未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才是碰瓷屡屡成功的原因。
根据《意见》规定,劳动者对纳入名录有异议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显然这个异议程序,不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也不具有可诉性。
其二,对劳动者正当维权是否发生消极抑制作用。由于“名录”条件设计的时间跨度最长达三年,劳动者出于对可能上“名录”的担忧,当劳动权益真的被侵害时,也不敢投诉举报、申请仲裁。
其三,对企业不合规是否存在放纵和过度保护。自2016年以来,国家一直在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企业合规管理的政策、文件,劳动用工合规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所有的“职场碰瓷”案件中,劳动者几乎都是稳、准、狠地抓住了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漏洞,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做的是加大对企业合规建设的要求,而不是反其道而行,把碰瓷者堵在门外,任由管理漏洞继续存在,这样的保护必然会降低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产生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救济依赖。
最后,对“职场碰瓷”者的就业权是否造成损害。由于“名录”上网向全社会公示,而不仅仅是用于仲裁、法院、劳动监察内部从严审查案件的提醒,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查看到,即使“名录”定期更新,但历史记录总会留下痕迹,成为职场上的一个“污点”。由此有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就业权受到实质损害,并进而可能引发其他矛盾冲突。
3、建议
《意见》的发布彰显出有关部门对于规制不诚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但任何一项公共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都关系到各方的职责、权利与利益。“职场碰瓷”行为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这些碰瓷者把仲裁、诉讼、投诉当成生意做。究其根本,还在于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空间,用人单位管理存在漏洞,仲裁司法尺度不清晰。法律制度不能说修订就修订,仲裁司法尺度统一也存在很多难题,唯一可期待的是用人单位加强自我保护、防疏堵漏,首先要强化合规意识,提高免疫力,提升抗“碰瓷”能力,不给“碰瓷者”机会;其次要有防范意识,在招聘时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去查询应聘者的诉讼信息,判断应聘者是否属于“职场碰瓷”者,自觉、主动实施防御;第三如果万一被“碰瓷”,找个好律师去应诉,把损失降到最低,然后赶紧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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