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段被标价的人生
被拐九年半后,龙某终于被家里人找到。16500元,是她这段光阴的“标价”。被拐前,她在广州一家工厂做事,认识了一个自称李刚的人。她说:“刚认识他的时候,他对我像对妹妹那样好。”不成想,两个月后却被他卖到了四川。她跑了几次都没有成功,被找到时,已经是三个孩子的母亲。
龙某的经历绝非孤例。为了保护更多像她一样的妇女,国务院在2021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提出,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亦公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我们查阅了《解释》生效后关于拐卖妇女的裁判文书,选取聚法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裁判文书集中检索平台作为数据来源。以 “拐卖妇女”作为检索案由,共得到涉及拐卖妇女的有效裁判文书616份。从每份文书中提取出被告人、受害人、收买者的人员特征信息和相互关系,以及拐卖地点、过程等信息,作为本文的数据基础。
部分拐卖者将目标瞄准了精神或身体状况存在异常的妇女。约两成被拐妇女患有残疾,且大多是精神疾病。由于精神异常,她们一般无性防卫能力,容易在街头或野外流浪时被拐卖者盯上并轻易地实施拐卖行为。数据也表明,她们之中超过六成都是在路边、车站、田野等户外地点被经过的陌生人所拐卖。拐卖者李某仅用一个苹果就将智力低下的宋某蒙骗上了车。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残疾的被拐妇女几乎都是中国人,绝大多数外籍被拐妇女都身体健康,却占到了受害人总数的一半。她们主要来自东南亚和东亚地区,其中大多数来自越南,紧随其后的是缅甸、朝鲜、柬埔寨等国家。语言不通、人事不熟、难以求救逃脱,导致她们成为拐卖者物色的“商品”。一位越南妇女自述:“没有钱,语言不通,找不到回家的路”,因而被迫留下。
在各类拐卖案件中,有接近一半的被害人是被拐卖者以招工或介绍婚姻作为诱饵进行拐卖的。“他说带我到浙江打工,做香菇,600元一个月”“他们说想请我刮草,工钱是每人每天30元”“说带我们到外地打工,外地的钱好挣,一个月可以赚500-600元钱”。
因为原本的生活条件不好,一些被拐妇女被解救后也不愿返乡。“我想回家看看,可我还要回来,因为这里能吃上大米,回家只能啃薯干。”
无论她们是以何种理由被拐卖者带离故乡,等待她们的都是残酷的拐卖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妇女被当作商品,先后经历拐骗、运输和售卖。
最常见的三个被拐情景分别是路边偶遇、被拐妇女家中、劳务市场或工厂。
在路边被拐的通常是精神异常的妇女,拐卖者用“给你点吃的”“给你找个好人家”等理由就能将她们拐骗走,少部分拐卖者直接使用暴力强行带走她们。发生在被拐妇女家中的则通常为熟人作案,一般是以介绍婚姻为名进行拐卖。拐卖者一般以“媒人”的身份将妇女带走相亲,或将男方带至妇女家中说媒。“我不认罪,我是做媒的,如果做媒都有罪,那么我就认,但若说我拐卖妇女,我就不承认”“我没有预谋,是介绍对象,不知道是拐卖”……拐卖者往往用这样的理由来辩解,掩盖自己出卖妇女换取利益的真实目的。还有拐卖者将急于改善经济状况的妇女作为目标,以介绍工作为名降低妇女的警惕性,从而进行拐骗。被害人安某与姐姐便是在缅甸街头寻找打工机会时被拐的,拐卖者许诺给她们工作机会,并哄骗她们去找“更能挣钱的地方”,将她们一路转卖至内蒙古。一旦被拐,妇女便失去了对自己命运的掌控。几乎每个被拐妇女都曾被他们限制自由、威胁辱骂。一些拐卖者和收买者甚至用殴打的手段逼迫她们就范,并对她们进行奸污。被拐的小欢两次试图逃跑,收买者发现后为了“让她长点记性”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还将其双手捆绑、脱掉衣服在雪地里拍摄视频。公安机关解救和她们自身的力量是得救的主要途径。被拐后,她们通常孤立无援,难以依靠家人或周围人的帮助逃出牢笼。近四成的被拐妇女都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打拐或日常巡查时获救。公安机关通常在高速路检测点、火车站、宾馆等地点检查时发现异常,将被拐妇女解救。另有三成被拐妇女趁拐卖者或收买者不备主动逃脱。如被拐妇女王某趁拐卖者外出之际,用编织袋、围巾、布条等打结连接成一条十余米长的布带,从五楼的卫生间窗口爬下,成功逃脱后前往派出所报警。
拐卖者是妇女被拐的直接推手。
高达63%的妇女被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诱骗。她们“心甘情愿”跟随拐卖者离开,却对即将迈入的陷阱一无所知。诱骗中最常见的借口是帮受害者介绍婚姻或工作,被拐妇女对于婚姻或工作可能给生活带来的转机抱有期待,而拐卖者正是抓住了她们的这种心理将其带离,有些拐卖者还会以游玩等借口诱骗妇女,特别是对于智力存在缺陷的受害者,这种理由很容易使她们深信不疑。“她发现张某傻好骗,就跟张某说给其找个好人家”;“让她去商店买东西,把她从家中骗出,之后哄骗她坐上摩托车”;“骗她说要送她衣服,让她去自己家里”……
还有少部分拐卖者会针对卖淫女这一群体,采用包夜嫖娼的方式将其拐走。一名越南籍女子就是被假扮嫖客的拐卖者带出,待她发现自己被骗时已被控制在车上。第二天,她被贩卖到一家宾馆,此后被强迫卖淫三年。
除了诱骗之外,拐卖者也经常使用强制手段。他们或使用药物使得妇女失去反抗能力,或对妇女进行言语威胁,更有甚者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她们绑架带走。一位被拐妇女郭某谈起被拐过程时这样说:“小裴说想跟我处对象,7月份的一天,我在给小裴送行时被其硬拽上了汽车,还绑住了我的双手并威胁我。”
此外,还有约三成的妇女是从上家手中收买的。在拐卖者眼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似乎只是货品,没有权利、没有情感,可以被不断买卖、转运。对于拐卖者来说,手中的妇女只是牟利的工具,一切良知都为利益让路。“明知她是被拐卖的,依然发朋友圈居间介绍”;“他们以每人三万元的价格将两名妇女卖给下家,收了三万现金,口头约定剩下三万等卖出妇女后再给”;“以35000元的价格从越南供货人手中购买得一个女子,随后以42000的价格将她转卖”……
87%的被拐妇女同拐卖者并不相识,这与常见的拐卖方式——从上家手中收买相对应。
而对她们犯下这种罪行的人不仅仅是陌生人,或者关系稍微疏远的间接熟人,也有5%的拐卖者与被拐妇女本身就是熟人,比如工友、同乡,更有父母、丈夫、男友等与被拐妇女关系亲密的人将她们出卖。这些较为亲近的关系更容易让拐卖者获取被拐妇女的信任,让被拐妇女一步步走向设计好的陷阱。
特别是对于一些智力低下、身体残疾的女性,由于照顾她们会给家庭带来负担,当有摆脱“负担”并能为家庭带来一笔可观收入的机会,妇女便成了“商品”,而不是家庭中的一员。甚至有母亲将自己只有17岁的女儿出卖,还签订了所谓的“婚姻协议书”,只是因为她是智力三级残疾。
拐卖者和收买者牢牢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因买进卖出的利益交换产生联系。
两种身份并不矛盾,可能在一人身上共存。拐卖妇女利润高昂,有的收买者因此成为拐卖者。犯罪分子刘某为了给儿子娶媳妇而收买妇女,因花销巨大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从应承邻居的收买需求开始,先后四次拐卖妇女。
拐卖者和收买者对妇女明码标价,且数额差异巨大:最低200元,最高256000元。共有245名妇女经历过转卖:外貌、劳动能力、生育能力、身心健康状况都被作为估价的指标,买卖双方就此讨价还价。对妇女而言,这种命运并不一定会在被贩卖后结束,等待她们的还可能是第二次、第三次的转卖。
除了惯于买来卖出来获利的犯罪分子外,也有“买媳妇”的收买者将妇女转手。转手的原因既有挑剔妇女身心疾病等“瑕疵”,也有认为妇女在生育之后“失去了价值”的嫌弃,因而通过转卖榨取最后一丝利益。
讽刺的是,这场交易中的“售后服务”有声有色。拐来的妇女逃跑时,一些卖家会给付买家追讨的钱财,或是赠送或低价出售另一妇女作为补偿。也有“未雨绸缪”者,交易之时签订协议,如“一年之内其负责,如果离婚其赔偿11万,女方跑了就赔10万”,或是“女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逃跑、外出,女方不到一年逃跑外出的,由女方介绍人负责追回”。
拐卖者和收买者都会形成特定的群体。前者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团伙作案,常常在拐来妇女之后寻找买家。收买者的群体因共同的收买需求而形成。同一地区收买妇女需求的家庭,其情况背景通常相似,譬如穷困、法律素质低下。经过相互交流,一家收买往往延伸到整村收买。在法律文书中,案件中所有女性被售往同一市或乡、村的共有77份。
收买者和被拐妇女之间则不止于经济关系,而会有更加复杂的情感关联。
在电影《盲山》中,被拐的白雪梅遭到“丈夫”黄德贵的殴打和强奸,其他被拐来的妇女也跑不出去,被抓回来打断腿锁在不见天日的房间里。现实里,她们往往会遭受这样残酷的对待。
她们人身自由受限,有的“在山上关了几年”“住在羊圈里”;动辄被打骂凌辱,比如“左手尺骨骨折”“被迫只得接客卖淫”;精神受到摧残,比如“总共是6次脱衣服、录像”“当年她妹妹还会说傈僳话,没有傻的样子,今年已经变傻了”。不堪被拐,有妇女选择了最决绝的方式来摆脱:2015年9月,马某用鞋带自杀。
在案件里,却也还有超乎寻常的纠葛。被拐的妇女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中,被迫依赖收买的家庭。长期以“家庭”名义共同生活,在生儿育女后有了情感的牵绊,潜移默化中,被拐的妇女渐渐习惯于此。“我老公一家对我挺好的”“没有打过我”,成为她们人生脱离正轨后唯一的慰藉。
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拐卖者扯着婚姻介绍的幌子来欺骗收买者。这样的情况在统计的文书中共有20例。这些收买者通常尊重妇女、与她们和睦相处。然而如果发现了拐卖的本质,有的人选择报警或是送她们回家,也有人只是退回,对她们被再次贩卖的可能视而不见。
1979年《刑法》首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妇女作为犯罪对象的一部分,尚未被单独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权利,1991年通过的《决定》另设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并存,并将其最低刑期由五年以下调至五年以上,最高刑罚上升至死刑。由于两罪并立造成的罪名重叠,1997年修订的《刑法》正式废除了拐卖人口罪。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则加大了对收买妇女罪的打击力度,对一切收买妇女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2017年最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意愿的尊重,规定对以介绍婚姻为名、违背妇女意志的出卖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尊重已形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妇女留住原地的意愿。
罪名的数次变更与量刑的加重,既从“拐卖者”与“收买者”两方面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保障、尊重了妇女作为“人”而非“商品”的自由意志。
随着社会对妇女权益的日益关注,公众同样表现出对加大对拐卖妇女罪量刑力度的强烈意愿。通过以“拐卖妇女”为关键词对相关微博讨论进行爬取,我们发现“量刑”“死刑”等词语出现频率较高。这些讨论认为,目前法律对于拐卖妇女罪犯的判罚仍然过轻;拐卖行为使被拐妇女实质上成为以金钱衡量的“商品”、买方家庭的“附属品”、生育后代的“工具”,而不是能够掌握自己人生的“人”,因此拐卖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同等程度的代价。
不过,法律判罚并不能简单视作 “对被拐妇女的补偿”或“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尽管《刑法》中规定了应被判处死刑的八种情形,公众对于死刑的呼声也较高,但我们已整理的文书中却没有出现判处死刑的案例。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裁判较为谨慎。正如被拐妇女面临着多样且矛盾的境况,对犯罪分子的判罚也因人员众多、分工不同难以一概而论。因此,拐卖妇女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判决时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节审慎、合理量刑。
此外,法律在对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有实证研究认为,一味地处以最重的刑罚并不一定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相反,一旦拐卖者成为重压之下铤而走险的“亡命徒”,妇女的人身安全便难以保障,这将会为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妇女的行动增添更多阻碍。
拐卖妇女的本质在于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剥夺。这场黑色交易里,妇女沦为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因生育价值和劳动价值被打上价签,等待被挑选与出售,然后落入一场难以逃脱的“婚姻”泥沼。
这种对人的物化不仅存在于国境边沿、大山深处,而是潜藏在我们目之所及的生活之中。被标价的不只是1252段人生:天价彩礼、出卖卵子、有偿代孕……这些离我们更近一些的、以身体为筹码的“交易”,其背后的逻辑同妇女拐卖如此相似:“女性身体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肉体,而是成为资本最为绚丽的符号。”这种畸形的等价关系,是根植于陈旧父权思维的权力不平等。
这是一个关乎“人”的问题,是一个自由社会里不应退守的平等根基与道德底线。 每一个向往平等、坚持尊严的人的命运都与她们紧密相连——当一个生命被与金钱一同放置在天平两端,没有人可以置身于社会的玻璃橱窗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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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2017至2019年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案由检索的所有公开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截至11月27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案由检索的所有公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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