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这段时间,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议题再次成为一个公共话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文表示,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这无关热点还是冰点。首先,单纯的购买儿童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然而,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也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其次,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基于共同对向犯罪理论。我曾经写过: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此外,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与动物类和植物类犯罪的比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是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即便犯罪对象只有一只也构成犯罪。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金丝猴、大熊猫等等、还有最近为大家喜闻乐见的豹子,收购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批评意见指出,可能存在善意购买的现象。我承认存在这样的现象,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那么买个媳妇,准备一生一世好好爱她,就应该从宽处理吗?
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断前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被归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也让我们充满希望。
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大清不会理会的。这些事情,不会影响大清精英层的生活。 罗翔是极少数直接讲明中国是领导意见大于法律条文的律师 本帖最后由 菜哥 于 2022-2-27 15:29 编辑
我问一下,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回事?
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算起?还是从被揭发到公安机关时算起? 他公开说过,现状≈几十只癞蛤蟆。 大家等了半天还是等了个寂寞...
省厅级的盖棺处理,最后不过如此...
五毛们热衷的,不过是金牌跟残暴沙皇...
不懂事的时候以为明天会更好,今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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