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看见工程设计赚钱了 这回工程设计画错一处获刑三年
2009年4月30日,成达公司承包了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科技)6万吨/年1,4-丁二醇(以下简称BDO)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的工程设计项目。2013年2月,成达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回用水装置和公用辅助设施给排水的地下管网设计工作交由被告人张子武负责。被告人张子武在进行地下管网设计时,依据已有的设计条件将工艺流程图中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走向在管道布置图中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但未充分考虑变更原有工艺流程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2014年10月7日19时1分,东源科技正在建设的BDO项目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毁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经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操作工打开电灯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被告人张子武进行设计时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便将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变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子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子武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胡某、谷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子武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被告人张子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子武违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该规定并非国家规定。2、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超期且无调查组成员签字,该证据有瑕疵。该份报告也未认定被告人张子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被告人张子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4、本案系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张子武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也较好,平时表现良好。综上,本案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子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成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子武作为设计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子武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子武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辩护人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子武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外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子武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子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张子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寂静大侠,做事要仔细,要认真,要有耐心,转帖也是一样,要不不定哪天因为别的啥事疏忽了,就被捉进去了。:lol
http://www.3d-sharp.com/portal.php?mod=view&aid=16 哈哈。排水组的项目。受罚的是选项栏里面是设计一栏。
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设计经理呢?肯定都是有责任的。但是不能在牌面上说。不然以后谁敢签字啊。
只能内部批评处理了。罚十万。不算多。但是以后就不能在这个圈子里混了。 职业生涯结束了 画个图 也好危险:L:L:L 卧槽,画图是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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