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未做核酸者 于法无凭
吉林省四平市近日通告称,对两次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将采取行政拘留10天、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 ,该通告在发布当晚被删除。据不完全统计,四平至少发布过五次类似通告,已对20人行政拘留,多名居民在媒体上向政府“承认错误”。除四平外,还有至少五个地方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至少两个地方鼓励居民举报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并分别给予举报者200元和2000元奖金。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四平外,目前至少有五地对未做核酸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分别为青海西宁、福建泉州、江苏江阴、新疆尉犁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土左旗察素齐镇;至少五地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的社会信用记录予以扣分;还有至少两个地方鼓励居民举报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
例如,据澎湃新闻报道,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官方微博5月24日发布的一份《警情通报》显示,付某某等22人连续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对6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15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对1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警告处罚。截至5月24日,付某某等22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5月8日,吉林德惠通告称,鼓励居民群众举报辖区内5月9日未进行核酸检测人员,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后,给予首报人每人200元的奖励。
4月17日,安徽天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称,“欢迎广大居民互相监督、踊跃举报。每轮核酸检测结束后,提供未检人员有效线索的,每例奖励2000元……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其及家庭成员参军、入学、参加工作等审查中如实反映。”
据公开信息,多地在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处罚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授权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紧急状态是有非常严格限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
根据宪法第67条第21项以及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这也意味着,能够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依据宪法规定也无权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未做核酸的情况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该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沈岿说道。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表示,按照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公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上的目的,即便可能会侵害到公民权利,也应该把这种侵害降至最小。“对未做核酸人员行政拘留的做法,体现了权力的恣意和任性。”
而对于将未做核酸检测人员曝光的做法,王锡锌认为,这不仅涉及当事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权,而且涉及人格尊严的问题。“这就像是现代版的‘游街示众’,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表示,如果公民因官方披露的个人信息而被锁定识别,侵犯了其隐私权。
而将未做核酸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做法,沈岿认为,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未成熟,而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关于社会信用的规定,本身合法性就值得商榷,而未做核酸的居民纳入信用记录,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有一些地方为了规避防疫责任,无所不用其极。”王锡锌表示,疫情防控首先需要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如果一些地方为了方便管理等短期利益,而打破法治的原则和底线,那么当真正需要社会动员凝聚社会力量的成本将变得非常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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