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草案的诸多问题汇总
去年8月,一个日漫粉小姐姐穿着和服去苏州淮海街拍照,结果当场就被警察扯破了衣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抓到派出所,做笔录5个小时,还没收了和服才放出来。那时候还没有三十四条呢,要有的话,和服小姐姐至少得关五天才能出来。日本从公元七世纪的圣德太子就引入了隋朝衣着,到奈良时代,日本的仁明天皇曾下诏书:“天下仪式,男女衣服,皆依唐法”,所有贵族平民都要穿着唐装,就是后来的和服。
难道我们因为今天只有日本人还继续穿着唐朝衣冠,所以硬是要把所有穿唐服的人抓起来,说他们“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唐代难道不算中华民族?我们只要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肯定算。
但苏州警察那样愚昧的执法人员不会允许你查资料翻百科,他们看你不顺眼,你就是“伤害”了中华民族。
穿和服违法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根据治安法修订第三十四条,你做任何事情都可能违法。
每个人都要理发,而理发绝对是违法的。孔子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古代人成年后是不剪发的,到了清代才强制剃发梳辫子,到了民国才开始效仿西方人剪短发。所以,剪短发绝对是一种“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志。每个男子都应该像明朝那样留长发挽发髻,或者像满清那样剃光前面脑袋,脑后留根长辫子。
每个人都要穿衣服,而现代所有衣服都是二十世纪的舶来品,包括西服、便服、运动服、皮鞋、凉鞋、运动鞋、连衣裙、短裙、T恤、文胸、内裤……这些都是西方发明的,你要穿上了那就是“穿着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穿唐服不行,穿西服也不行,那究竟要穿啥呢?集体穿回中山装?
驾车乘车,包括乘坐公交车、地铁、飞机,统统都可能是违法的。因为这些东西全是从西方引进的,没一样是中国本土发明的。有人会跳出来说,你讲得不对,乘车乘飞机不需要佩戴任何标志,所以绝对不会犯法。仔细想想,坐公交车和地铁,需不需要带公交卡?需不需要打开智能手机亮出乘车码?那不是携带标志是什么?
对了,手机也是西方人发明的。现在人手一部,到哪儿都打开刷刷刷,这明显属于“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志”了。个人建议先从警察做起,每个治安人员都不能带手机,否则自我拘留十天,手机没收,另罚款五千。
笔记本电脑不用说了,那么大个“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志,谁带着满街跑,不得顶格处罚?
对了,不能乘坐机动车和电动车,那能不能骑自行车呢?当然不能啊,自行车是法国人发明的。
对了,现在社会公众每天都要扫二维码,或者亮出自己的二维码才能付款购买货物。不好意思,二维码是日本人原昌宏发明的。乖乖隆地咚韭菜炒大葱,你随身携带二维码标志,那还不是“亲日辱华”?
对了,咖啡是土耳其人发明的,西方人普及的,现在瑞幸咖啡的门店遍及大街小巷,很多人都拿着杯装咖啡喝,那显然也是一种“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志。当众喝咖啡都要抓起来吧,谁叫你不喝茶的?至于瑞幸创始人,是不是该枪决啊。
对了,现在每个中小学生都每天背着课本上学,那些课本都是西方传入的机器装订书,这种装订法是北爱尔兰的David McConnell Smyth发明的。强制学生每天携带西方人发明的无线胶黏装订法制作的书籍,显然也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教育部官员和学校教师们,是不是也该集体拘留罚款了?学生们应该用回宋明清的雕版线装书。
对了,汉语拼音是五十年代根据拉丁文体系创制的。携带含拼音字母的物品都有可能伤害民族感情,包括新华字典。
所有执勤警察都要佩戴手枪、催泪器、对讲机等等。半自动手枪是英国人Hiram Maxim发明的,全自动手枪是英国人Hugh Gabbett-Fairfax发明的。
无线对讲机是四十年代摩托罗拉公司发明的。警用催泪气是二十世纪初期法国人发明的,堂堂执法者,每天佩戴这么多西方人的标志性装备,成何体统?!
立即换回鸟铳——不,鸟铳也是明朝从西方传入的,立即换回弓箭和烽火台吧,否则请执法者们日常自罚拘留。
以上已经列出新34条的荒谬之处,请本届人大果断驳回修订提议。否则,请先从各地治安人员身上开始实行吧。
法理学老师在课上打的一个比方记忆犹新:
他说,在一个具体法条中混入哪怕一个语义模糊、定义不明的语词,也宛如混入了一个“特洛伊木马”,将让法律的城堡不攻自破。
我们的法律中,过去吃这种语义模糊的亏其实很多,比如备受诟病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比如《婚姻法》中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不可否认,这些法条的创作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执行起来时都造成了大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法条所使用的概念语义不明——什么叫“寻衅滋事”?怎么叫“感情破裂”?这都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的事情,而把惩处、判罚的标准建立在这些模糊的语词上,就宛如在流沙上构建城堡,坍塌是必然的结果。
而征求意见中的“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其实也是这样一个模糊的要命的概念,立法者如果真的想以这个概念作为定罪标准,最好先行确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红线到底在那里,那些行为是伤害民族感情的,哪些不是,但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伤感情”这个事情实在是太主观了,会根据形式不断变化其定义,比如日本历史上曾侵略中国,年轻姑娘穿着和服在公开场合招摇过市,被很多人认为是“伤害民族感情”,那么与之相应的,一些自称“爱国大V”的人,公开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敏感时期为日本避孕套公司做广告,所谓“冈本六君子”,是不是也应该算“伤害民族感情”呢?是不是应该禁止一切明星、大V给日企做广告呢?毕竟,你不能只许大V带套,不许姑娘穿衣,柿子只捡软的捏,对不对?(这话好像说的有点黄暴,大家听懂这个意思就行。)
还有,如果说因为中日历史上曾有恩怨,所以穿和服、接日本公司广告涉嫌“伤害民族感情”,那么近代史上曾参与侵略中国的国家太多了,有一些其所割占中国的土地至今都没有归还,对曾发生的屠杀事件也没有端正的态度。那些对它们的文化、乃至它们的国家抱有好感、并公开表达自己是“精神xx人”的人,是否也涉嫌伤害民族感情呢?
还是说,到底怎么穿衣、给谁做广告才不“伤害民族感情”的定义,要围绕现实外交的指挥棒旋转,那样的话,“伤害民族感情”就会变成一个每过一段时间就可能内涵发生沧桑巨变的“变形怪”,今天抚慰民族感情的事情,明天就可能伤害了民族感情。那么长久看来,这个法条将使我们所有人(无论你持什么样的观点和外交倾向性)都陷入“普遍性违法”的隐忧中。这显然是荒唐的。
而这就又牵扯到了该法条所犯的第二个常识性错误——被侵权主体界定不明,是否违法存在极大的随意解释性。
说简单点,就是“中华民族”不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大活人,它没办法自己开口控告到底是谁伤害了它的感情。
那就产生了一个要命的问题——谁有资格代表这个概念判定它的感情被伤害了?
由此想到一个看似荒唐、但实则非常可能成为现实的黑色幽默——有网友昨天说,如果该法条最终获得通过,那么最瑟瑟发抖的应该是中国男足。
是的,近年来中国男足在国际比赛负多胜少,还经常在家门口输给日本、韩国这样与我们有纠葛的邻居,还输的很难看。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中国男足以后在历史纪念日的赛事中惨败给日本,或者在南海纠纷热议时输给了越南,让广大球迷们既憋屈又欲哭无泪,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那么请问怎么办?是否也该对这帮男足运动员处以罚金或行政拘留?亦或者,仿照某东邻或墨索里尼,送去劳教乃至枪毙?
你若说:这样想不对!中国球迷再广大,也代表不了中华民族,那我就要反问了,他们不能代表谁能代表?难道那些看见别人穿个和服或cosplay装、开个日本车就“义愤”上头的u型锁极端者,反而比广大球迷更能代表中华民族么?
是的,一旦这种被侵权主体界定不明的用词混入了法律当中,将会掀起的是一场全民的语义争夺战,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解释什么叫“伤害民族感情”。
问题是,吵到最后,谁的观点将被执行呢?
信不信?肯定是那些对自己的理解最偏执、偏激,最没有别的正经事可干,一门心思盯着这事折腾的家伙获得胜利。去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和服少女案就是如此么,虽然前来处理的员警可能也知道姑娘并无过错,但在举报者的一再坚持下,还是对女孩进行了“说服教育”。我担心如果这个修正案获得了通过,可能这个女孩所面临的就不是被“说服教育”一下那么简单了,因为现成的法条摆在那里,偏激者一定会不依不饶的要警方必须“依法严惩”伤害了他们感情的姑娘。
偏激是会自我激励的,一旦这种风气成为常态,也许哪天你穿个西服上班挤地铁,隔壁凑过来一个闲汉,没由来的就扇你一巴掌,然后骂道“狗汉奸!你不知道西方现在正在联手围堵我们吗?你怎么还敢穿西服?你伤害了民族感情!”
到那个时候,请问你怎么办?是报警和这个流氓斗争到底,还是打落牙齿和血吞?明明这家伙是蓄意找茬、撒野,也不敢声张?因为你真的会害怕员警来了会在对方的坚持下和个稀泥,对你也说服教育甚至警惩一下?
所以这条语义不明的法律修改所威胁的不是少数人,而是我们所有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而这样引伸下去,就又带来了我所担忧的第三点:这样的法条可能引发和助长我们社会的排外、乃至封闭性倾向。
今天我们去全世界旅游——即便那些狂言“朝鲜和日本曾是‘亚洲经济双雄’”、“塔利班、宾拉登是‘可敬盟友’”的碍国大V们,也极少选择前往朝鲜、阿富汗或伊朗这样他们心目中的“圣地”去巡礼。
为什么?因为去这些国家的风险太高了,万一你人生地不熟,某个行为举止触犯了当地禁忌,来个道德员警或随便什么路人甲,说你这么干这么说,是不尊重我们的宗教信仰或伟大领袖,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我们要拘留你!你可能就真的折在那里了。
人只要不彪不傻,是绝对不会到这种高风险国家去旅游、做生意的。
所以这样的国家只要还保持它们的那套玩法,他们注定就只能被全球化排除在外,成为经济脆弱而落后,老百姓生活困苦的边缘过。
其实我们这里可以抛开这些国家对它们的宗教信仰或伟大领袖的极端推崇是否正确不论,单从司法执行层面去探讨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这类国家会给世界造成这种观感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司法中的某些红线,是基于一些语义模糊的概念的,比如宗教的虔诚,比如对领袖的热爱等等。
但虔诚和热爱这种东西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们永远是一个相对概念。
你虔诚有比你跟虔诚的,你热爱有比你更热爱的。
即便你在开会时当领导莅临能够坚持鼓掌一分钟,在那些愿意鼓掌五分钟,巴掌拍肿了也不停手的人看来,你还不够正能量,涉嫌不热爱领导。甚至涉嫌伤害了领导的感情。如果此时刚好有一条罪名可以为你定罪,那你真的就危险了。
所以一个想要切实保障本国公民的尊严与自由,并且创造一个恒久稳定的法律环境,保持开放姿态与国际接轨的国家,必须谨慎使用“伤害民族感情”这样语义模糊的语词作为定罪依据,因为它真的如我的大学老师曾经警告过我们的那样,很可能成为一个“特洛伊木马”,毁坏法律的严肃性、秩序性。破坏人们正常生活时的安全感,激发社会的某些偏激情绪,最终也将破坏我们保持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大局,成为毁坏千里之堤的那个蚁穴。
法律不是许愿机,法律修改容不得制定者的大意与想当然,像“伤害民族感情”这种听上去很提气,但在法学眼光中语义模糊的词汇,一旦贸然进入法条当中,它将可能产生的混乱是深可忧虑的。
民族不应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它是每一个现实生活的同胞的总和。所以若一定要强调维护好民族感情,那么维护好社会整体的开放、稳定与繁荣,不产生混乱,不让偏激者借酒撒疯,让每个想正常生活的老百姓安安稳稳的过日子,这就是最好的维护民族感情的方式。
既然谈“感情”,那么每个谈过恋爱的人都知道,感情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请让我们少说,多做。
罗翔早就说过,大旱最大的法律是领导意见。
这一系列改动,目的性非常明确,都是为了领导意见可以尽快落实提供方便,以前领导指示,这个人要马上抓起来,还要想办法安个罪名上去,现在不需要了,领导作出指示后立刻就能抓人,34条兜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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