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火作业管理分析与改进
为预防动火作业事故的发生,许多国家都针对动火作业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对其管理程序和作业要求进行了规范。其中,美国制定的法规标准主要有OSHA制定的法案《高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29 C.F.R 1910.119),ANSI/AWS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容器和管道在焊接、切割及相关过程中的准备工作的安全做法》(ANSI/AWS F4.1-2017)、《焊接、切割和相关过程的安全》(ANSI/AWS Z49.1-2012)),以及NFPA和API制定的行业推荐标准《焊接、切割和其他动火作业期间的防火标准》(NFPA 51B-2019)、《进入、清洁或维修储罐和容器的安全防护标准》(NFPA 326-2020)、《石油和石化行业的安全焊接、切割和其他动火作业》(API RP 2009);中国制定的标准主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中美两国动火作业的定义较为类似,主要包括产生火花、对动火作业的举例等两个方面的内容。除共性特点之外,NFPA 326-2020、API RP 2009和GB 30871-2022还关注了炽热表面或产生足够热量的操作,认为高温表面也极有可能成为点火源。
此外,GB 30871-2022的定义还关注了作业区域,限定为“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NFPA 51B-2019和API RP 2009尽管没有在动火作业中限定作业区域,但是另外给出了动火作业允许区概念,将动火作业允许区分为指定动火区和作业许可区两类;NFPA 51B-2019还给出禁止动火的动火作业限制区的相关要求。NFPA 51B-2019和API RP 2009中的指定动火区与GB 30871-2022中的固定动火区的要求类似,即在指定动火区或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取得动火许可;且均要求指定动火区或固定动火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查。
我国化工企业存在大量的设备检维修、机加工、电气焊等作业,如果全部都进行动火作业许可,可能给从业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企业确定了禁火区,在一些危险性较低的区域(如办公区等)实施电焊等作业企业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就不再划归为动火作业管理。因此,GB 30871-2022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动火作业的作业区域进行了限定。从简化流程的管理角度而言,在动火作业定义中限定作业区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从定义上如果企业理解不准确,认为禁火区就是生产区,很容易让人误解在其他区域进行的电焊等作业就不再属于动火作业,可能导致作业人员有麻痹大意心理。因此,从安全风险角度,国外对动火作业定义里不限定作业区域,而是额外给出作业区域的描述更为准确。
中美的法规标准均规定,在实施动火作业前,需履行审批手续方可作业(指定动火区或固定动火区除外),但在作业许可要求、实施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9 C.F.R 1910.119中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比较简略,仅大致说明需要有动火作业前的防护措施、日期、动火对象及存档要求。除29 C.F.R 1910.119中的规定动作外,NFPA 51B-2019中给出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模板还包括具体的安全要求;API RP 2009中规定许可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给出了许可证所需的基本内容。但总体而言,美国的法规标准对作业票证的要求较为笼统,仅指明了大概的作业要求和笼统的安全防护措施。与之相比,GB 30871-2022中的动火安全作业票更为细致,基本将作业可能需要的安全措施都一一列出,优点在于缩短了作业人员现场辨识风险和确定安全措施的时间,但是如果企业人员工作不认真,也可能存在风险辨识不充分,导致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到位等问题。
此外,对于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环节,NFPA 51B-2019和API RP 2009中仅由许可证授权人(由管理层指定)和动火作业人员需要签字审批,流程较短;而GB 30871-2022中为确保作业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动火安全作业票需要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气体分析人、作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审批人等层层签字审批流程略长。
具体而言,NFPA 51B-2019将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动火作业活动安全操作确认事项全部由许可证授权人负责。但该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其虽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是如果许可证授权人自身缺乏监管,出现问题也难以及时纠正;而GB 30871-2022中的审批流程虽然厘清了责任,并且可以相互监督保证各项措施的实行,但是可能存在行政命令干预或审批流程过长造成工作效率下降等问题。两种审批流程各有利弊,但是就国内而言,动火作业票需要管理层进行审批的方式,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重视,提高管理效果,更贴合国内实际。
为保证每次动火作业的安全,涉及动火作业的每位员工都应坚守自身职责。NFPA 51B-2019中对管理者、许可证授权人、操作工、消防监视员、承包商的职责分别进行了限定;GB 30871-2022中仅对监护人、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进行了限定。
GB 30871-2022中监护人、作业审批人的职责与NFPA 51B-2019中消防监视员、许可证授权人职责有重叠的地方,但是GB 30871-2022中二者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更多。例如,GB 30871-2022中监护人不仅承担环境监护、应急处置等专业工作,还有检查作业票、核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前半部分职责与NFPA 51B-2019中消防监视员的职责重叠,后半部分职责与NFPA 51B-2019中许可证授权人的职责重叠。此外,GB 30871-2022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含承包商)的职责隐含在各条款中,没有设置独立条款进行归纳总结。
由此可见,美国标准分工明确、专人专责,国内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本单位管理层、作业人员(含承包商)的职责。此外,针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监督,国内标准中监护人的职责范围更广,但是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不宜兼顾。
美国法规标准并未对动火作业进行分级管控,而是分为动火作业允许区和动火作业限制区(如NFPA 51B-2019和API RP 2009)。GB 30871-2022则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这三个级别的作业要求也不相同。GB 30871-2022中的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场所在NFPA 51B-2019中属于动火作业限制区,即在该区域内禁止动火。在可能发生轻微火灾等地方动火,NFPA 51B-2019和API RP 2009中要求进行消防监视。此外,对于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的有效期,NFPA 51B-2019限定为不超过24h,GB 30871-2022则是不同动火级别有不同的有效期要求。
国内标准针对国内在某些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不得不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综合考虑实施作业带来的后果,将动火作业进行分级管控。但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风险较高,最好的管控措施是不进行动火,而是加大安全投入,将老旧、经常维修的装置,替换为本质化水平较高的装置,从而减少甚至不进行动火作业。
中美的法规标准均对动火作业安全距离进行了限定,但是具体的距离和不同距离的安全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29 CFR 1910.252(a)和NFPA 51B-2019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距离限制为11m。对于11m这一安全距离的来源,NFPA 51B-2019在附录中解释称大多数切割或焊接火灾都是由火花引起的,在切割或焊接过程中,熔化的金属球在水平方向上能够散落到11m远,从而点燃各种可燃材料。GB 30871-2022对于安全距离的限定并不唯一,对于使用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排放可燃液体、铁路沿线、排放可燃气体等方面提出了10m、15m、25m、30m等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美国NFPA 51B-2019对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从风险角度出发,倾向于去除该安全距离内的危险源,并对11m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加强监控,但是并未禁止相关动火作业,该要求更加科学;而GB 30871-2022对于安全距离的要求倾向于在该距离内动火作业时禁止进行某些高危操作。二者相比,GB 30871-2022的要求更复杂且更为严格。
动火作业前的气体分析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动火作业气体环境(如氧含量、可燃气体/蒸气浓度),中美均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通常满足该要求才可进行作业。
对于氧含量,GB 30871-2022和NFPA 326-2020中的规定一致。对于气体浓度,29 CFR 1910.252(a)和NFPA 51B-2019中规定,存在爆炸性气体(易燃气体、蒸汽、液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在未清洁或准备不当的罐体或以前装有此类材料的设备内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或在可燃粉尘堆积的区域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等的情况下,禁止开展动火作业;NFPA 326-2020和API RP 2009中规定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前,罐内气体浓度应为爆炸下限的0%。0%是基于所使用的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和灵敏度,初步估计0%意味着当前仪器的浓度低于0.1%。NFPA 326-2020还规定,在作业期间,罐内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一旦超过则作业立刻停止。GB 30871-2022则规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对于气体分析的位置,在NFPA 51B-2019中给出了多个火灾监测点,但并未给出气体分析位置;GB 30871-2022则规定设备外壁或外环境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较大设备内从上、中、下(左、中、右)等部位进行分析。
由此可见,对于受限空间附近的动火作业,美国法规标准要求如果有爆炸性气体就禁止开展动火作业;而国内标准则是规定爆炸性气体的浓度满足一定要求时可以进行动火作业,同时限定了气体分析的范围。对于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美国法规标准要求作业前不应有爆炸性气体,作业期间气体浓度满足一定要求,对气体检测位置并未限定;而国内标准虽然气体浓度范围要求比美国更严格,且限定了气体分析的部位,但是作业前并不要求气体浓度为爆炸下限的0%。因国内某些装置即便进行气体置换也无法令爆炸性气体浓度达到0%,但是又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因此,相关标准进行综合研判,并不强令达到0%,但是对浓度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
中美标准对于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的清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表明对作业完成后存在风险的重视。例如,NFPA 51B-2019规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继续观察至少一小时以免存在焖火问题,并对动火作业范围内的可燃物质进行后续观察。API RP 2009中提出动火作业后保持观测至少半小时,直到该区域经过检查发现没有火灾迹象。GB 30871-2022中规定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确认无残留火种。即美国标准不仅规定了动火作业完成后的废弃物的清理要求,还规定了观察时间,要求更加细致;我国标准要求清理现场并确认无残留火种,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加入对观察时间的相关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以中美两国为例,均制定了相关法规标准对动火作业进行规范。美国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其法规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不仅在标准中规定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在法案中也给出了相关规定,内容更为科学、具体;与美国相比,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已针对动火作业制定了国家标准,但是法律层级重视不足,且现行的国家标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结合美国法规标准,对我国动火作业相关法规标准提出如下进一步修改建议:
通过立法提升动火作业风险管控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级规定,首先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其次,尽量减少动火作业频次;最后,针对不得不进行的动火作业规范动火作业标准。
法规标准不能盲从,我国的工艺、设备、作业能力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法规标准的修订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国外法规标准可借鉴的相关要求,进而提升我国动火作业相关法规标准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执行性。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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