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允许高校教师企业兼职
允许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日前,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将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高校可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
1、学科专业设置
● 支持高校设辽宁振兴急需的新专业
支持高等学校主动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对接辽宁三次产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设置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急需的新专业。
公布“建议暂缓设置专业名单”,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预警与服务机制。开展新设专业评估,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并责令有关高等学校限期整改。
2、高校岗位管理
● 鼓励高校试点内设机构 取消行政级别
鼓励高等学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要研究制订改革后保障高等学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的配套政策措施。
3、进人用人环境
● 在社保基础上再额外购买商业保险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等学校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等学校招聘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
高等学校及其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高等学校可在参加社会保险基础上,为高端人才额外购买商业保险。
4、允许院系领导适度兼职
● 报酬应全额上缴给予适当奖励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和科研人员有效参与校企联盟的体制机制,制定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校企联盟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允许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高等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支持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在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中遴选优势特色企业,选派专业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面向需求式科技研发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并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人才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方面的作用。
允许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5、职称评审
● 高校自主评审职称
以能力水平业绩贡献为主
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等学校,由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
高等学校要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突出的问题,由相关高等学校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工作中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提出警告。经警告后仍无改进的高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等学校采取评聘合一的方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工作。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建立以能力水平、业绩贡献为主要的评价方式。
6、薪酬分配
● 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
根据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自主发放。
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要把教学业绩和成果、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7、经费使用
● 拨款转向“绩效型” 将成果与奖励相挂钩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逐步从“投入型”向“绩效型”转变。
其中,基本支出拨款同高等学校有效供给程度相挂钩,充分考核高等学校促进我省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专项补助拨款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分配,将成果与奖励相挂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奖励拨款以高等学校监督评价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制定差异化的绩效奖励拨款机制,激励创先争优,提升高等学校办学成效。
还能专心育人吗? 新政策?
自己兼职干活的报酬,为什么要上交? 其实可以以“项目”的名义接私活干,找几个学生当免费劳动力,我们大学班导师就是这样整的,作业都没时间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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