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用人单位刷新了下限
(老规矩,先说结论,按这家公司的说法,你离职后只要从事软件开发,不管是哪个行业的软件开发,都违反了竞业协议;如果类推到机械行业,只怕范围更广)程序员离职后突然收到原公司打款 2400¥,没几天就被告了,说违反竞业协议,要赔偿 35 万
这就是一个洛阳程序员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在 8 月 31 日凌晨 2 点给我们发来微博私信。
> 他此前平均月薪大约 7600¥。(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数据)
> 和他一样被告了的前同事,还有 3 个。
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他都败诉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下面姑且叫这个洛阳程序员“小程”吧。
据小程称,原公司做城市规划等测绘相关软件的,新公司做矿山管控系统软件的,他觉得这两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见劳动仲裁书的图 7)
2019 年 10 月 31 日,小程从原公司正常离职了。(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其中有一个条款“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工作”。事后被告了他才知道这算竞业限制。)
11 月 4 日,他入职了新公司。
12 月 12 日左右,小程收到原公司打来的 2400¥(备注了竞业协议补偿款)。
没过几天,原公司以小程“违反竞业协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原公司在诉状中称,小程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属于机密岗位。)
2020 年 4 月,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原公司胜诉,小程需赔偿 183,378 元。
为什么小程会在劳动仲裁中败诉? (见图)
劳动仲裁庭认为,小程在原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属于原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符合竟业限制范围。
小程离职前已掌握原公司做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应技术,离职后到新公司工作,该技术也随着小程一并进入了新公司,此时新公司具备了做原公司业务相同技术的条件。
此外,小程新入职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的“软件开发”并未限制行业,故而两个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小程不服仲裁结果,上法院诉讼
2020 年 8 月 17日,一审法院判决出来了:
> 小程败诉,需赔偿 183,384 元;
> 小程要继续履行竞业协议义务至 2021年10月31日。
问:为什么小程在一审败诉了?
答:当地法院采信了原公司关于小程“是公司研发核心人员”的说法。(图14)
当地法院认为,小程的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也,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图16)
问:18 万多的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按照小程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7641,乘以 24 个月 。(就是小程差不多要赔偿离职前的 2 年工资,见图 11 和 图 16)。
问:原公司是如何发小程入职新公司了?
答:社保转移记录
不少人在想:10月31日离职,12月12日才收到第一笔竟业补偿款,11月没打款的话,竟业协议难道不是失效了么?
我们昨日在网上看到一种说法,员工离职后,原公司在 3 个月内打款均有效。
我们今天已查到该说法的法律依据:2013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第 8 条: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小程称,离职时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有一个条款“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工作”,除此之外,其入职合同也有类似表述。
和小程一样被告了的前同事,还有 3 个
据小程称,去年从原公司离职的其他 3 个程序员,均有与他同样的遭遇,均被起诉违反竟业协议。其中 2 人已败诉,另外 1 人在等待裁定结果。
小程在 8 月 21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这几天已在准备材料继续上诉二审。
以前也有一家公司让部门签这东西,当时我们整个部门集体都不签,合同硬是扔办公室很久,那公司拿我们也没办法,总不能一个部门都炒掉吧,哈哈,当时好明智 7600rmb一个月就能雇到高级技术员,说明我国人才济济,何惧美帝。 劳动仲裁裁决书
一审判决书
还是不把精力放在正路上
家国社会,没有基本脸面以后,就剩下肆无忌惮,丛林社会,谁牙尖锐,就啃食他容器,无所谓了, 补充一下,这家公司叫做《众智软件》,有政府背景,专门给政企做软件的,所以这个判决是否有勾结因素,难说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
从庙堂到田舍,都是这个逻辑。 原单位可以查到社保转移到哪里去了吗? 很恶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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