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警方破获了省内最大规模的考试作弊案,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涉案的27人获刑。现在许多人都知道考试作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却不知道作弊可能涉及“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这样严重的罪名。团伙成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设公司“官方”网站,组建QQ群,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的不法经历,并声称在该公司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500余名考生信以为真,在每门考试交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后,该团伙在全国各地招募替考“枪手”,并专门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期待“大干一场”。
然而,他们的这一切不法行为,早已被警方所掌握。2015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警方破获一起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5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等26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季某、李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活动。
头目赴各地招募“枪手”
被告人何某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
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为牟利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亳州、云南昆明、山东临沂、山东东营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被南通警方一举捣毁,此案一度轰动全国。
警方实地调查后发现,何某通过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QQ群,策划与“助考”机构人员合作,准备在当年9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干一场”,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活动。
其间,何某频繁流窜于国内多个省市,寻找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题来源,最终在湖北武汉与王某取得联系,商定向其购买考试试题。何某又与山东日照的周某、江苏苏州的陈某等人策划集体出资购买试题,还赴山东日照和周某等商量组织“枪手”答题一事。
数十个下线代理负责招生
每门考试收费最高数万元
考试作弊活动大多是通过下级代理“招生”,因此,何某掌握着数十个下线代理,其手下严某专门为该团伙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为考试作弊需要,何某还将网购所得的近200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他人进行加工,找人开发出可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使考生在作弊时可以收听由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答案。
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某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 2015年9月16日,南通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组成8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开展工作。专案组决定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集中收网,9月20日8时45分,警方统一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组织百余考生作弊牟利
法官释法详解缘何重判
据该案承办法官曹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曹彬介绍说。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社会强烈呼吁的考试作弊首次被纳入刑法。据曹彬介绍,此次立法首要处罚的是组织作弊,而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考试作弊构成什么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何区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是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舞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果未达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牟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