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年假的时间加班,公司应该按300%的工资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公司让劳动者“自愿”签署《奋斗者协议》而放弃年休假,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从众多劳动者的立场而言,这毫无疑问不合法,因为劳动者并非真的“自愿”签署。企业往往是通过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年终奖等级、绩效考核、升职机会、领导谈话等各种软性约束,强迫劳动者“自愿”签署的。劳动者如果不签,他可能在同等业绩的条件下无法升职、无法加薪、无法过试用期,他可能被领导针对、被同仁排挤,这样的条件下签署的协议很难说有多自愿。黄世仁逼迫杨白劳签署的卖身契,就算有再多的签字画押,也不是自愿。从这个角度来说,放弃年休假上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已经不是“依法剥削”,而是“法外剥削”了。互联网行业脑力无产者相互竞争并不团结,在劳资对抗中一直处于绝对弱势,甚至连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条款都一直不见落实(因此放弃年休假也不会支付加班费)。但是,不落实加班费本身毕竟是违法的。当广东高院以判决的形式赋予这种“法外剥削”以合法性的时候,性质就变了。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高院的判例却对下面的法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前这种“法外剥削”虽然大行其道,但它总是非法的,我还能骂骂它,还能在网上声讨它。现在我连骂它的理由都没有了,因为公司让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并放弃年休假的行为,已经合法了。人家是在“依法剥削”你,你还有什么好骂的呢?你一骂他,他就会理直气壮的反驳你,“我又不违法。”以前这种加班费虽然不能普遍地落实,但我们还能够鼓起勇气在离职后去索要它,现在连个别地去争取的空间都没有了。更重要的是,当放弃年休假不支付加班费从“法外剥削”变成“依法剥削”之后,996会不会也被合法化呢? 在这种困惑下,广东高院的判决必然受到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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