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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全面转为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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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3:0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案件宣判也要公开没有人再执行了。刑事案件的被宣判有罪人员、刑事判决书中的行贿人员、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违规人员、民事案件中的失信人员等等,也都成了不能公布、需要匿名化处理而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了。

现在的裁判文书网,在经历过了去年那场裁判文书网存废之争的全国大讨论之后,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终于部分的保留了下来,但最高法院也强调,裁判文书今后公开,要“重视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看看以上这些刑事判决书,被判有罪的这些诈骗罪、盗窃罪、受贿罪的被告人,一律进行了匿名化处理。这就是所谓的“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利”,避免“当事人及其家人生活工作、企业单位经营发展不受文书上网影响”?

连犯罪人员的名字社会大众都不知道了,今后如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有效信息识别或是远离此前的前科人员呢?所谓的诚信社会、信用惩戒,又如何得以建立和实现呢?还有某些民事判决书,隐名化处理的更彻底,直接连代理律师都给匿名化处理了。

按照2016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上应当隐名处理的对象,仅限于三类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此前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见书,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分析其诚信风险。可是,如今的裁判文书一律匿名化处理,已经不在执行以上规定了,就连一些涉及法定需要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案件,也一律进行匿名化处理。都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可没有必要的渠道查询对方特别重要的诉讼情况来考察其诚信情况,又如何敢进行大宗交易?
例如,一些当事人因为裁判文书被公开影响了个人贷款的发放、商业合同的签订,不去区分究竟是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还是金融机构“一刀切”的认定不当,一股脑的怪是裁判文书公开的错误。自从裁判文书网一律匿名化处理了,金融机构再也不知道某些人员的诉讼情况涉案信息了,企业调查人员也无法查询交易对象的涉案信息了,也无从判对方的诚信情况了。
裁判文书公开,因为必然会对涉案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所以一直饱受争议和抵制。应该明确的是,究竟是涉案人员自己的不良诉讼表现,还是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才是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因。这是一个是非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价值的取舍问题。

针对质疑和抵制,此前最高法院曾经这样公开答复过,从司法裁判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动不同法院之间统一裁判标准。从社会法治建设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提升法治观念......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第05版有文章介绍,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做坏事的人,如果受不到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不良评价,是不是在鼓励其继续做坏事?一个在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向司法官员行贿的人员,不仅受不到任何的法律制裁,而且公开的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伤害威胁他人禁止发布其违法事实。如此的“名誉保护”,是不是在保护其继续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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