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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说啊,那说说海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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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www.163.com/dy/article/K1259DFG0512DMHM.html


一群人写淫辞艳赋,触犯法律,传播罪和牟利罪,受众主要是在校学生,未成年。
据说过程描写突破下限,有没有插图不知道。

还没判,但法条更新滞后,判的话,很重。

咱也不懂那些小黄文有啥好写的,也不知道那些小黄文有啥好看的。

仙女打拳,不值一提,群体性自私自利,无下限,就那样。

说这干啥?
一个是有娃没娃的都注意一下,再就是自己说话做事啥的,注意一下法律边界。
教唆罪,传播犯罪方法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等,都不是小罪,唱衰房子都能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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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leftwall 发表于 2025-6-3 16:18
b站头条还是哪里看的,天朝判刑重物轻人,可能跟建国后资源贫乏有关
把人肋骨打折几根还没把劳力士表打废了 ...

https://www.bohaishibei.com/post/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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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  发表于 前天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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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写黄文被抓全文卖惨,只字不提自己写的黄文,春秋笔法玩的很溜

点评

你要不要看看执法者的行为的合理性呢  发表于 4 天前
这群人想象力丰富,说的话,我一个字都不信。去年安徽动手的时候,不收手?时间上足够删文删号了。假如甘肃不动手,还会继续写,100%。  发表于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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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寂静回声 于 2025-6-3 14:13 编辑

不妨让我们重温这些数字:

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等达到200件以上,或者淫秽视频20部以上,淫秽音频100件以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1万次以上的;通过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非法所得累计1万元以上的……满足任一条件,即可构成犯罪。

而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即属“情节严重”,25倍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也随之飙升,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这些标准诞生于中国互联网的:

幼儿时代。

2004年,中国网民数量尚不足1亿,博客方兴未艾,论坛是主流阵地,微信、微博远未出世。

在那样一个信息相对稀缺、传播渠道相对有限的环境下,“一万次点击”或“二百篇文章”的确可能意味着相当广泛的传播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然而,时移世易。

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网民早已突破10亿,社交媒体成为日常,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过万者比比皆是,晋江文学城这样的网络文学平台,注册用户已近七千万,热门小说动辄百万、千万点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以“一万点击”或“二百篇文”作为入罪的门槛,无异于:

用丈量溪流的尺子去度量江海。

法律的滞后性在此暴露无遗。

它使得许多在当下看来影响有限、甚至仅限于“圈地自萌”的网络创作,轻易便能触碰到犯罪的高压线。

在海棠这类相对封闭的、需要特定途径访问的境外平台上,这些点击量更多是圈内读者的重复阅读和同好间的分享,其在全网范围内的实际影响力,远不能与当年“一万点击”所代表的社会穿透力同日而语。

然而,僵硬的法律条文并不理会这些细微的差别,它:

只认冰冷的数字。

于是,我们看到,“远上白云间”因稿费收入逾百万(远超25万元“特别严重”标准数十倍),即便积极退赃184万元,仍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4万元;“辞奺”未能足额退赔,则面临五年六个月的铁窗生涯。

这些判决,严格来说,或许在法条的框架内有据可循,但其背后的合理性与时代适应性,却不能不令人深思:

这刻舟求剑的司法荒诞。

二、牟利的迷思:

从“自己腰包”到“老板吆喝”的危险延伸

如果说入罪门槛的滞后尚可归咎于立法更新的迟缓,那么兰州警方在“牟利”要件认定上的扩张解释,则更直接地触动了根本原则:

罪刑法定。

《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犯罪目的为“以牟利为目的”。

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牟利”的理解,通常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该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追求这种利益的行为,无论最终是否实际获利或获利多少(后者影响量刑)。

简言之,这钱,得是想往自己兜里揣的。

然而,在兰州的“远洋捕捞”中,这一核心要件被令人不安地:

放大了。

据多位被传唤作者反映,即便她们的作品完全免费发布,本人分文未取,甚至连象征性的打赏都寥寥无几,警方依然认定其构成“牟利”。

理由是:

“给网站带来了流量,就算网站整体牟利的一部分”。

这种逻辑,无异于宣布:

只要你的作品客观上为平台吸引了眼球,增加了人气,帮助平台实现了其商业价值(无论这价值是否直接回馈于你),你就成了平台牟利链条上的一环,你就具备了牟利的属性,就应当承担“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

这种解释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它模糊了直接获利与间接贡献的界限,混淆了个人牟利与平台商业模式的关联。

倘若此逻辑通行,那么,为商业网站撰写免费专栏的作者,若网站通过广告盈利,作者是否也算牟利?给逃税漏税的餐馆端盘子的服务员,是否也要为餐馆的牟利承担:

连带罪责?

这种无限延伸的“牟利”概念,几乎可以将任何与营利性组织发生关联的个体行为都置于共犯的嫌疑之下,从而将363条变成一个极易被滥用的:

口袋罪。

安徽绩溪的办案尚以作者的实际非法所得金额作为区分罪责、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而兰州方面这种“不问收益多少,一律以‘牟利’论处”的做法,无疑是对刑法谦抑精神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巨大挑战。

它使得那些纯粹出于热爱、“为爱发电”的创作者,也可能被一网打尽,与那些真正以制贩淫秽内容为业、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

同罪论处。

这种一刀切的粗暴,不仅有违法律的精准性,更可能错杀无辜,摧毁无数年轻人的创作热情与人生。

《刑法》第367条在定义“淫秽物品”时,留下了一个重要的但书:

“包含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认为是淫秽物品”。

这无疑为文学创作保留了一定的探索空间,承认了情色描写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淫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往往因“艺术价值”认定的主观性与标准缺失而:

形同虚设。

文学创作,尤其是涉及情爱与欲望的网络文学,其与法律所禁止的“淫秽物品”之间,本就存在一条模糊且充满争议的界线。

许多耽美小说,固然包含一定程度的露骨成人情节,但其核心往往是完整的故事架构、鲜明的人物塑造和复杂的情感表达。

支持者认为,它们应被视为一种文学类型,承载着作者的思考与读者的情感寄托,不应简单粗暴地以“淫秽”论处。

反对者则可能放大其中的性爱描写,认为其主要功能是感官刺激,具有“诲淫诲盗”的负面影响。

那么,究竟何为“满足感官刺激、诲淫诲盗”的淫秽内容,何为“有情节人物、有思想表达”的文学创作?

一部作品,是因其题材敏感(如同性之爱),还是因其描写直白,就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明确、可操作的答案,往往取决于鉴定人员和司法官员的个人认知、道德观念乃至对特定亚文化的理解程度,现实往往主要由:

警方认定。

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淫秽”认定尺度的不统一。

据称,绩溪方面在办案时,尚会考虑作品的情节完整性与作者的盈利程度。

而兰州方面,则几乎只要小说中存在R18(成人级)情节,便:

一律认定为淫秽并采取刑事措施。

这种标准的不一致,不仅加剧了创作者群体的不安全感与恐慌,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鉴定权力是否被滥用的担忧。

说你脏,你便脏了,辩也无用;说你捞钱,给网站来了点击率也算你的功劳;说要管你,哪怕你在天边,也能把你揪回来。

这句评论形象地描绘了当前淫秽认定标准弹性过大、易被执法者“任人揉捏”的困境。

“天一案”中,其辩护律师就曾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其未能客观、中立地评估作品的文学性。

如果“艺术价值”的认定,仅仅依赖于少数并非文学专业出身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刑法第367条的但书规定,又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平衡与保护作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对同性题材的偏见可能进一步扭曲“淫秽”的认定。

耽美小说以男性同性爱情为主题,尽管在中国同性恋本身并不违法,但涉及同性性爱描写的作品,在审查中往往比异性恋题材更容易被贴上“淫秽”、“变态”、“不堪入目”的标签。

这种不成比例的对待,无疑反映出执法层面和社会观念中对性少数群体的潜在歧视。

如果法律的适用因题材而异,那么其公正性又从何谈起?


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的正当,更体现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实质正义。

然而,在此次及类似的网络文学案件中,一个反复引发公众质疑与不平的现象,便是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严重失衡——通俗地说,就是:

“写小说比强奸判得还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原意,在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蚀。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尤其是那些在特定同好圈子内付费阅读的成人向小说,其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这些作品多为虚构,其读者多为有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他们自愿付费阅读,并未感到自己是“受害者”。

一位海棠读者曾发出这样的质问:

“警察和法官可以替我们读者‘受害’吗?一场除了被告,无人受害的犯罪,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罪行?”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在现实中对他人的身体、精神造成直接且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如部分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其最终量刑:

有时竟轻于这些因文字获罪的作者。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则更低。

司法实践中,不乏强奸案犯仅获刑三、五年,甚至更短的案例。

上海企业家王振华猥亵九岁女童案,最终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便曾引发舆论对“量刑过轻”的强烈批评。

当公众看到,一个通过文字虚构故事的年轻女性,可能因为几十万的稿费收入而面临三至五年的牢狱之灾,甚至如“天一案”般获刑十年以上;

而一个实施了真实性侵害的罪犯,却可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这种强烈的反差,如何不让人们对司法的价值取向产生困惑与质疑?

这种重物(淫秽物品)轻人(人身权利)的量刑倾向,是否偏离了刑法保护核心法益的初衷?

诚然,简单对比不同罪名的刑期或许有失偏颇,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情节。

但当一种现象反复出现,并持续引发公众相似的负面观感时,我们就不能不正视其背后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刑罚的轻重,本应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所侵害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如果一部法律或其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导致了对相对轻微行为的过度惩罚,而对更严重罪行反而显得宽容,那么,这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都将大打折扣。


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跨省抓捕网络作者的行动,被网友形象地冠以“远洋捕捞”之名。

这个略带戏谑的称谓,不仅指涉其执法范围之广、行动之突然,更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公众对其执法动机与程序正当性的疑虑。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

海棠文学城服务器设在台湾,作者与读者遍布全国乃至海外:

兰州警方依据何种管辖原则(属地、属人,还是网络犯罪的特殊管辖规则)对全国各地的作者行使侦查权与抓捕权,其法律依据并不十分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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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公平与正义还是为了别的,这,需要判断的。从法条层面看尚有未清晰边界,再加上自由裁量权,害怕不害怕呢。  发表于 4 天前
我失心疯了,自说自话,跟我自己有啥关系?跟你又有啥关系?跟其他人又有啥关系呢?  发表于 4 天前
这跟公共有啥关系呢?公众都广泛参与讨论了吗?我该以为啥呢?我就是有分析,没逻辑,瞎说不行么?就是胡说八道,那又有啥可笑或者不可笑的?  发表于 4 天前
你成天巴巴逻辑分析哪儿去了?这就是你的逻辑分析,笑死了。  发表于 4 天前
说是大脑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就是公共问题,而不是拿性别说事。不要以为自己可以例外,你也是一样。今天不为不公发声,明天轮到你。  发表于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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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媒体上传出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女孩放学路上被陌生男子哄骗,强行拉到偏僻小巷,女孩拒绝往里面走遭到男子在地上拖拽,孩子被吓到哭得撕心裂肺,不停喊“爸爸”。
视频信息显示事发于5月20日,地点是湖南娄底。

据后续报导,所幸随着女孩的嚎哭声不断,楼上有一名好心爷爷冲下来制止并报警,帮助女童获救。
老人事后回忆道,当时那人拿出香烟和红包想让他别管闲事,被他当场拒绝。随后周围的人也赶来帮忙,这才报了警。

但后续的发展却引发轩然大波。
女童的妈妈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拐人的男子自称他的小孩和女童是同学,就把女童硬拉到小巷里面去。拐人的男子当场被抓后,说是喝了酒,只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了15天。

消息出来立刻引爆网络不满。
“气的不知道说啥好了!”
“拖小女孩进小巷,才寻衅滋事15天,这不能判个拐卖、猥亵、强奸······未遂吗?”
“15天?旅游呢?哪个神经病想出来的处理方式?”
“这就是性侵未遂!要是没有大爷出来这个女孩就会成为‘素媛’,我都不敢相信这种居然只被拘留15天!写黄文还判2.3年不止又交罚款的,这种就拘留15天?”
“中国的刑法······一声叹息!”
“太轻了!!能不能重判,这次孩子得救了,下次还会有其他孩子遭毒手的!”
“15天?有没有点责任心,这次没得逞下次不知道是哪个了!”
对于警方认定的“喝酒”说词,也无法让人信服:
“先是进行诱拐,之后又是给红包和威胁,怎么可能是醉酒糊涂了?”
“神志清醒,条理清楚,做事有逻辑,明显有思考能力。”
“这才15天?喝醉了他怎么不去拉个同岁数的男人?!”

据悉,一个月前的4月23日,湖南娄底也发生过一起女童受跟踪事件,女童慌乱之中躲进便利店求助,但据报涉事男子仅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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